專題報導

2019-04-17

【海外所得逾百萬 最低稅負課稅】

工商時報【林昱均╱台北報導】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15日指出,個人海外所得是透過「最低稅負制」來課稅,如果海外所得破百萬元,加上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給付還有綜合所得超過670萬元,要先扣除單年免稅額670萬元,再將餘額按20%計稅。

另外,王瑞鴻也提醒在陸的台商、台幹,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並非海外所得,而是我國綜所稅的課稅範圍,須計入所得總額適用累進稅率。財政部官員也表示,如果民眾在大陸地區已繳稅,可持海基會驗證的完稅憑證回台抵稅、避免兩岸雙重課稅情況。

王瑞鴻建議,有海外所得的民眾,第一步應檢視全年海外所得」是否達標百萬元,未達標者海外所得免課我國所得稅。

若有達標,則是進入第二步,將海外所得、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給付、我國綜合所得淨額等加總計算「基本所得額」,如果超過670萬元,要先扣除670萬元,再將餘額以20%稅率計為「基本稅額」。

不過,如果基本稅額比我國所得稅額還低,同樣也是免稅。如果基本稅額比我國所得稅額還高,就必須要計算基本稅額減除台灣所得額的差額,並進入第三步,計算海外已繳稅額,如果已繳稅額小於其差額,要按照不足的部分繳納基本稅額。

王瑞鴻認為,台商、台幹只要掌握一個原則即可了解基本稅負制,就是當國內所得占比越高,其海外所得無須課稅的機會就會越高。他也舉例,假設A、B各有700萬元的海外所得,但是A在台灣有500萬元收入、B只有100萬元,相對來說B的所得就偏向海外收入。

以A的情況而言,在台灣適用最高稅率40%,因此綜所稅額為500萬*40%-82.96萬=117.04萬,而A的基本稅額為(1,200萬-670萬)*20%=106萬,相比之下綜所稅額比基本稅額還高,所以A不用繳海外所得稅負。

不過,B就沒那麼幸運了,因為B在台灣適用稅率僅12%,且收入偏重於海外所得,因此綜所稅額自然會低於基本稅額。B綜所稅額為100萬*12%-3.78萬=8.22萬,但B的基本稅額為(800萬-670萬)*20%=26萬,因此B還要再補繳17.78萬元(26萬-8.22萬)的基本稅負。

 

新聞來源 https://reurl.cc/LQ7pK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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